(2015)皋执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郭小兵与郭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兵,郭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980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兵。被执行人郭继平。关于郭小兵与郭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郭继平偿还原告郭小兵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实际给付时利随本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00元,由被告郭继平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万元及自2015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万元,执行费11754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人申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继平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城建嘉园综合楼1室(房产证号:皋房权证71××23号)、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东徐联路588弄8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沪房地青字(2011)第3**号】、位于上海市潍坊西路2弄6号25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11)第0727**号】、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大市阳明山庄112幢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昆房权证大市字第××号)。同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其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并要求本院暂不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处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执行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意思自治。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不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