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7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魏时良与马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时良,马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7民初329号原告:魏时良,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巩留县。被告:马富国,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新疆特克斯县。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时良与被告马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时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时良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魏时良已预交),由原告魏时良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