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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魏时良与马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时良,马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7民初329号原告:魏时良,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巩留县。被告:马富国,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新疆特克斯县。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时良与被告马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时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时良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魏时良已预交),由原告魏时良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