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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孝山、王爱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孝山,王爱芬,王胜,孙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135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孙孝山。被告王爱芬。被告王胜。被告孙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孝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