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素新、李苏阳与被申请人杨海波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素新,李苏阳,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14号申请人:苏素新,女。申请人:李苏阳,男。被执行人:杨海波,男。申请人苏素新、李苏阳与被申请人杨海波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沙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素新、李苏阳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沙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昭宁代理审判员 谢振东代理审判员 谭 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