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建德市晓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黄小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建德市晓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黄小生,吕姣娣,黄金杰,陈璇,黄娟,周敬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28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宋家强,行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晓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生,经理。被执行人黄小生被执行人吕姣娣被执行人黄金杰被执行人陈璇被执行人黄娟被执行人周敬来本院作出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小生、黄金杰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国信.新安明珠15幢2-503室、15幢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09号7179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小生、黄娟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88号半岛山庄2幢3-2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07号2793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小生、吕姣娣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88号半岛山庄1幢3-5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07号279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