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0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黄通盛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黄通盛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2910号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夏孟命。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通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通盛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