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25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于福建省仙游县,身份证号码×××43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仙游县。2015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起,被告人郑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村前街村长塘尾三巷经营“福建面食馆”。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香甜泡打粉含铝超标不能再使用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该泡打粉制作油条、蔴球并予以销售。2015年12月8日,民警联合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上述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并在店内查获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5包、油条4根、蔴球(煎堆)5个。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油条样品的铝残留量为244.9mg/kg(标准要求为≤100mg/kg),查获的煎堆样品的铝残留量为181.1mg/kg(标准要求为≤100mg/kg),均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甲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