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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淑容申请执行张学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容,张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55号原告王淑容,48岁,住禄丰县一平浪镇盐矿第十三住宅区室1435号。被告张学红,男,51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雁塔路132号。王淑容申请执行张学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32.66万元【保全查封张学红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雁塔路132号5层5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001503**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茶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