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鑫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兰贵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鑫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兰贵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02号原告成都市鑫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袁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兰贵华,女,汉族,1982年1年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鑫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贵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鑫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贵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鑫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贵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鑫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鑫金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