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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东山与陈文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山,陈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山,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文洪,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陈东山与被执行人陈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洪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东山借款590000元;并以590000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东山利息10693.75元;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陈东山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陈文洪承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510元。但被执行人陈文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洪的银行存款619503.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陈文洪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陈东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向建军执行员  章富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