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伟诉被告宋连成、第三人李荣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宋连成,李荣权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35号原告何伟,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宋连成,男,1964年6月2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第三人李荣权,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诉被告宋连成、第三人李荣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何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审判长 孙海源审判员 孙红东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