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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伟诉被告宋连成、第三人李荣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宋连成,李荣权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35号原告何伟,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宋连成,男,1964年6月2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第三人李荣权,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诉被告宋连成、第三人李荣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何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审判长  孙海源审判员  孙红东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