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勇,方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执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法定代表人方贵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方贵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勇。被执行人方贵华。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勇、方贵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勇、方贵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或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或湖北远大金属制��有限公司或方勇或方贵华的银行存款5163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铁海波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楚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