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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日辉与朱树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日辉,朱树立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922号原告:董日辉,男。委托代理人:张立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树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日辉与被告朱树立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日辉以与被告朱树立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日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