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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银川博石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博石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博石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金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尹晓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银川博石石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99533元,执行费1393元,共计1009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万元(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尹晓刚汇入本院执行专户2万元,但多次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来领取),未受偿79533元。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于2009年7月9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从2016年2月份开始每月月底支付1万元,直至全部付清。现正在履行之中。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举证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