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姚洛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033号罪犯姚洛东,曾用名姚旭东,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东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洛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2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姚洛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洛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姚洛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洛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洛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