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盛雪琴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雪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5行初29号原告盛雪琴。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席厂下坡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一雪,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爱民,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干部。原告盛雪琴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确认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1日原告盛雪琴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盛雪琴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雪琴负担。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林彩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乐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