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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刘永昌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刘永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125号原告:刘淑华,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户籍地为延吉市三道湾镇中心村六组。被告:刘永昌,男,汉族,1971年3月9日生,现无法查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刘永昌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荣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