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刘永昌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刘永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125号原告:刘淑华,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户籍地为延吉市三道湾镇中心村六组。被告:刘永昌,男,汉族,1971年3月9日生,现无法查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刘永昌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荣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