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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宗某某、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某某,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宗某某,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泰前办事处。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泰安市某某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因该债权未结算,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