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仲某与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仲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投资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债权(2015)邹执字第1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审判员 姬中兵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