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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石保国与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腾飞钙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国,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腾飞钙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871号原告:石保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4日。被告: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良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淅川县腾飞钙粉厂。法定代表人:杜士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保国诉被告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腾飞钙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保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石保国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腾飞钙粉厂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