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石保国与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腾飞钙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国,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腾飞钙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871号原告:石保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4日。被告: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良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淅川县腾飞钙粉厂。法定代表人:杜士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保国诉被告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腾飞钙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保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石保国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淅川县创业钙粉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腾飞钙粉厂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