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罗瑞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林,罗瑞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997号原告:张树林,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罗瑞光,男,1987年4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被告罗瑞光赔偿原告张树林车辆修理费2320元。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被告罗瑞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树林车辆修理费二千三百二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瑞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