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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许磊与苏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磊,苏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189-1号申请执行人许磊。被执行人苏琦。申请执行人许磊与被执行人苏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00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苏琦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六号缤纷南郡13号楼30201号有房屋一套。2015年9月16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10月14日,本院将查封房产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机构进行评估。11月23日,被执行人苏琦自动向本院缴纳2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3400元,下余17660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许磊。2016年3月18日,本院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苏琦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4月11日,被执行人苏琦向本院缴纳1000000元,双方当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清偿剩余全部款项。当日,申请执行人许磊书面向本院申请删除被执行人苏琦失信名单信息。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字第01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