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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逸与饶纲、杜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逸,饶纲,杜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李逸,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金彦,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纲,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杜继飞,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李逸与被告饶纲、杜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逸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彦、被告杜继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逸诉称:2014年8月8日,饶纲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60000元,约定2015年8月8日归还,逾期不还,须承担违约金3000元,杜继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期,两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请饶纲给付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杜继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饶纲、杜继飞承担。李逸为支持诉请,提交如下证据:1.李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1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饶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杜继飞辩称,饶纲借60000元是事实,我担保签名也是事实,但饶纲和我说���不欠李逸的钱,到底是否还钱我不清楚;当时借款是用江淮商务车抵押的,抵押物被拿走,饶纲应当通知我们。杜继飞未提供证据,对饶纲递交的证据无异议。经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饶纲向李逸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条载明:“因赵希瑞抵押一辆瑞风商务车给本人,担保金额陆万元,后此车在李逸手中被自称车主的人及公安机关拿走了。故李逸给饶纲壹年时间向赵希瑞追讨债务,以偿还李逸本笔借款。如壹年内本人未能追回上述陆万元,则本人需要在2015年8月8日偿还李逸的本笔借款,逾期不还,须承担违约金叁仟元整,担保人杜继飞须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杜继飞在借条上签名。届期,饶纲、杜继飞未如期还款,李逸于2016年1月19日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本院认为:��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李逸提供的借条分析,李逸与饶纲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杜继飞听饶纲说不欠李逸的钱,仅是传来证据,没有其它证据印证,且饶纲在诉讼中未作债务消灭的抗辩,故债务消灭的抗辩不成立。至于抵押的瑞风商务车,饶纲出具的借条上已作明确说明,与本案无关。饶纲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杜继飞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纲偿还原告李逸借款6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6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二、被告杜继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饶纲、杜继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