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25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甲、杨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甲,杨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09**民初56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被告杨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甲、被告杨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忠海,被告韩某甲、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二被告之子韩荣国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韩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韩某丙。2016年1月30日,韩荣国因故去世。韩荣国去世后,两个女儿本应由原告抚养,但二被告与原告争夺孩子抚养权,经小营派出所处理,二被告承诺今年元宵节后立即将孩子送回原告处,但至今二被告拒不将长女韩某乙交给原告抚养。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两个女儿的抚养监护权;责令二被告将原告长女韩某乙交给原告抚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韩某甲、杨某辩称,原告所述两个孩子出生日期、韩荣国死亡日期、大孙女韩某乙在被告处都是事实,但不同意原告诉求,孩子不能由原告抚养,儿子已经死亡,二被告要求抚养孙女。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与二被告之子韩荣国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韩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韩某丙。2016年1月30日,韩荣国去世。2016年春节后被告方将长女韩某乙接至二被告处,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将韩某乙交由其抚养,二被告不同意,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子韩荣国结婚后生育两女韩某乙、韩某丙,原告夫妇对两个女儿有抚养监护的权利。现韩荣国去世,原告作为韩某乙、韩某丙的母亲,对两个孩子享有抚养监护权,二被告应将原告长女韩某乙交由原告抚养监护。对于二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因孩子是父母双方的,父亲不在了,应由母亲抚养,且原告身体××,无精神类疾病,具有抚养监护能力,故对二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甲、被告杨某之子韩荣国与原告李某的婚生长女韩某乙、次女韩某丙由原告李某抚养监护,被告韩某甲、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韩某乙交予原告李某。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某甲、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