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561号原告余某,女,生于1988年2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办事处西寨村三组,身份证号:61232219880206162x。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322198407290916。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丁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王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