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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善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善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刑更238号罪犯张善华,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3年3月2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善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6年3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善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在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期内获奖励分203.8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系累犯、毒品再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善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系累犯、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善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善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杰审 判 员  常礼贵代理审判员  王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秋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