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章峰与孙晓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峰,孙晓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30号原告章峰,居民。被告孙晓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峰诉被告孙晓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辛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琳书 记 员 王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