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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启鹏与南通鼎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鹏,南通鼎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146号原告:唐启鹏。被告:南通鼎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重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启鹏诉被告南通鼎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启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