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某某、路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路某某,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杜某某,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路某某,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邯郸市磁县。被告:崔某某,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崔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路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046元,由原告杜某某、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 爽代理审判员 王凯平人民陪审员 吴瑞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雷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