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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乾山与张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山,张菊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19号原告李乾山。被告张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乾山与被告张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菊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