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乾山与张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山,张菊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19号原告李乾山。被告张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乾山与被告张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菊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