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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金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军民与王胜云等5人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民,王胜云,王宽秀,李永春,王萌玮,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军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刘锋,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胜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宽秀,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李永春,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萌玮,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胜云、王宽秀、王萌玮委托代理人李永春,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胜云、王宽秀、王萌玮、李永春的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徐晓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祥熙,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勃,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民诉被告王胜云、王宽秀、王萌玮、李永春、第三人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军民负担。审 判 长  孙福建人民陪审员  杨文舜人民陪审员  隋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