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被执行人党某某,女。李某甲申请执行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三原县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31日小孩抚养费3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某某已按调解书履行抚养费3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