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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玉良与颜祥国、臧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良,颜祥国,臧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764号原告:张玉良,男,汉族,下岗职工被告:颜祥国,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瓦工被告:臧永生,男,成年人,汉族,黑鱼泡土地管理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良诉被告颜祥国、臧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