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玉良与颜祥国、臧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良,颜祥国,臧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764号原告:张玉良,男,汉族,下岗职工被告:颜祥国,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瓦工被告:臧永生,男,成年人,汉族,黑鱼泡土地管理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良诉被告颜祥国、臧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