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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9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富荣与马修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荣,马修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903-2号原告王富荣。被告马修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荣诉被告马修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王富荣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富荣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予以变卖、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