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9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富荣与马修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荣,马修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903-2号原告王富荣。被告马修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荣诉被告马修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王富荣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富荣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予以变卖、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