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谷明雷与刘洪军、唐来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明雷,刘洪军,唐来娣,刘柱,沈如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606号原告谷明雷。被告刘洪军。被告唐来娣。被告刘柱。被告沈如来。原告谷明雷与被告刘洪军、唐来娣、刘柱、沈如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守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