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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谷明雷与刘洪军、唐来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明雷,刘洪军,唐来娣,刘柱,沈如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606号原告谷明雷。被告刘洪军。被告唐来娣。被告刘柱。被告沈如来。原告谷明雷与被告刘洪军、唐来娣、刘柱、沈如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守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