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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赣榆县立豪墙体建材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赣榆县立豪墙体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98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顾绍波,局长。委托代理人XX,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振林,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赣榆县立豪墙体建材厂。投资人张键卫,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安监管罚[2015]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赣榆县立豪墙体建材厂罚款9万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王贵成罚款9万元的赣安监管罚[2015]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