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行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诉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职权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涡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终1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民兵训练基地。法定代表人张东方,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学国,县长。委托代理人李良忠,涡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因诉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职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以已与涡阳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辉审 判 员 邓晓月代理审判员 石 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琳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