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秀琴与赵采霞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琴,赵采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琴,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世水(系李秀琴之夫),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采霞,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上诉人李秀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琴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秀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军代理审判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罗 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