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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2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何黎文与郑光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黎文,郑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117-2号原告:何黎文,男,1975年1月8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汪锴,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阳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光荣,男,1971年1月8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皖1702民初211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光荣所有的神钢350-8型号挖机予以查封。现因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郑光荣所有的神钢350-8型号挖机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光荣所有的神钢350-8型号挖掘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