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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殷红兵与陆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红兵,陆荣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3民初696号原告:殷红兵。被告:陆荣华。原告殷红兵为与被告陆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0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殷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殷红兵为被告陆荣华挖土,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共结欠原告劳务报酬14880元,之后被告陆荣华分别支付了2000元、2500元,尚欠1038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陆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红兵劳务报酬10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陆荣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