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毛伟娇与虞国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16号原告:毛伟娇,务工。委托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伟,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虞国莹,曾用名虞克盈,务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袁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理俊,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伟娇与被告虞国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伟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毛伟娇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伟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毛伟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梅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