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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曲某甲等与曲某乙、曲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曲某甲。被执行人曲某乙。被执行人曲某丙。被执行人曲某丁。被执行人曲某戊。本院在执行刘某某、曲某甲诉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管辖权异地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