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曲某甲等与曲某乙、曲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曲某甲。被执行人曲某乙。被执行人曲某丙。被执行人曲某丁。被执行人曲某戊。本院在执行刘某某、曲某甲诉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管辖权异地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