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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甘瑞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甘瑞学,胡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35号(时间商厦),组织机构代码:66617441-0。法定代表人徐跃军。被执行人甘瑞学,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胡冬女,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00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甘瑞学、胡冬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瑞学、胡冬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69元、执行费1699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殿北居十里长街中144、146号房屋系被执行人甘瑞学、胡冬女共同所有,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甘瑞学、胡冬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殿北居十里长街中144、146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