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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庆义、高玉娥、高玉平、高玉秀与高庆德、高庆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义,高玉娥,高玉平,高玉秀,高庆德,高庆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097号原告:高庆义,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高玉娥,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高玉平,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高玉秀,住滦平县。被告:高庆德,住滦平县。被告:高庆权,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义、高玉娥、高玉平、高玉秀与被告高庆德、高庆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义、高玉娥、高玉平、高玉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庆义、高玉娥、高玉平、高玉秀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义、高玉娥、高玉平、高玉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高庆义、高玉娥、高玉平、高玉秀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武春东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