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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明方、张庆军、张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明方,张庆军,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堃,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华五,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方,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庆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锐,男,汉族。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明方、张庆军、张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729990.87元和利息、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罚息及代垫诉讼费118830.00元,其他四被执行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五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佳禾肥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财产暂不能变现。另查明,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