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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王安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王安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1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李星逸,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青松,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东,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与被告王安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蚌埠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代娣,被告王安东的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蚌埠分行诉称:被告王安东于2011年3月4日在原告处办理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5246。被告办卡后多次消费,但部分透支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未果。截止2015年11月2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本息合计284238.09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15年11月2日的欠款本息284238.09元(之后的利息按约定的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高每月500元封顶,多计部分不再收取)。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被告王安东的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及背附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被告所领信用卡(卡号为5246)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3月1日的交易明细表、2015年11月2日信用卡贷后管理系统截屏图、以及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6年3月1日向王安东催收欠款的催收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牡丹信用卡,并用该卡透支消费的具体欠款情况,原告为此多次通过电话催收欠款的事实。被告王安东辩称:被告确因使用在原告处申领的牡丹信用卡(卡号为5246)透支消费而欠款。经核原告所诉欠款本息金额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向本院举证。综合上述,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和诉讼主张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据此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王安东于2011年3月4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5246。办卡时双方在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非免息还款期的透支利息为每日万分之五,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办卡后多次透支消费,未能及时还款,截止2015年11月2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本息合计284238.09元。原告向被告追索上述欠款未果,遂提起本次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因信用卡透支消费逾期不还与原告形成信用卡透支债务关系,应当按信用卡合约的约定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合约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截止2015年11月2日的欠款本息合计284238.09元;2015年11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高每月500元封顶。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2782元,由被告王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晨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