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荣群与杨跃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群,杨跃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拟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755号原告:杨荣群,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宋颖,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跃志,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群与被告杨跃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杨荣群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祥附: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