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07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