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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依卓玛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卓玛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依卓玛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尔伯托.加米尼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慎礼,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峰,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四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68081.82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到银行扣划了案款和执行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四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树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