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健飞,张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700-1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兰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光跃,男,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健飞,男,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执行人张玉柱,男,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申请执行人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辽奥京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9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四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公众号“”